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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秘書信箱 twocean2022@gmail
辦公室電話 02-7729-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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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相關權益與義務 ​(依照協會章程相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海洋能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結合國內外產官學研各界資源力量,共同推動台灣海洋能產業發展、從事海洋能推廣教育、政策研究、人才培育,促進海洋能產業的蓬勃發展為創立宗旨。
​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 促進台灣海洋能產業的合作與發展。
  • 促進台灣海洋能知識化、普遍化、本土化與國際化。
  • 辦理海洋能發展之相關演講、座談會、研討會、論壇或專題研究。
  • 培育海洋能專業人才,得舉辦技術培訓班,並引進國內外相關專業人才。
  • 從事海洋能產業發展相關政策研究,提供政府相關單位海洋能源產業發展政策規劃及建議。
  • 辦理或執行會員或相關機關委託之業務。
  • 促進與國內外各界相關技術交流與合作事項。
  • 促進與其他領域產業的跨業合作。
  • 其他符合本協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海洋能源相關工作或投入熱忱,並遵守本會宗旨及義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貳仟元。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從事與海洋能源有關之企業、機構或團體,並遵守本會宗旨及義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2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20,000元。
  •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或相當於大學校院以上學生資格、研修海洋能源相關科系或投入熱忱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遵守本會宗旨及義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得為學生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伍佰元。
  •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對本會會務推展具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經理事提名並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 永久會員:凡團體或個人一次繳交常年會費十年以上者,得成為永久會員
​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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